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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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叫板”六大银行遏收费冲动
来源:经济导报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作者:

      日前,一份提交给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举报信引起公众关注,该举报信直指商业银行收费问题。

  “今年4月份商业银行‘明码标价’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许多相同和一致,而且是在相同时间、在行业监管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的,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的协同垄断协议行为,已经构成价格垄断经营行为。”28日,作为举报人之一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了举报信的相关内容。

  举报信还依据《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请求国家发改委对工、农、中、建、交和邮储银行这六家国有银行的相同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0%以下罚款。

  “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第5次向国家发改委提起关于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举报。但针对收费问题提出处罚请求还是首次。”董正伟坦言。

 

收费项目和标准被指价格垄断


  根据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4月下旬,各商业银行相继在各自的网站公开了收费项目和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收费项目和标准惊人一致。比如,借记卡年费为10元,卡片挂失费10元;异地存款收费0.5%;异地同行取款1%,细微差别是柜台和ATM机区分以及最低最高收费标准设定上;ATM跨行交易取款手续费,同城每笔4元,异地每笔4元加1%;跨行转账收费1%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每季度为一收费单元,每季度3元;跨行通存通兑,各大银行普遍采用1%收费标准;信用卡罚息(复利)日万分之五,滞纳金5%等。

  对此,董正伟表示,各大商业银行步调一致地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虽然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但很多收费项目和标准相同,客观上形成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上述六家国有银行的资产份额占据银行业总资产的70%左右,市场份额和控制力超过80%。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各大商业银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协同一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营行为,构成协同垄断经营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董正伟说。

 

存贷款手续费饱受诟病


  围绕商业银行针对储蓄业务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合理性,业界始终争议不断。多名银行业内人士称,商业银行数量众多,并不能构成行业垄断,如果取消收费,银行会缺乏竞争动力。

  对此,董正伟并不认同。他表示,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同质化经营,在利率管制大背景下,“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持续扩大、去年总体介于2%至3%之间的净利差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获取利差必需的经营成本,因此,储蓄存款业务银行不应当收取任何手续费。

  “从这个方面看,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到银行办理开户、(异地)存取款、销户、账户和密码挂失、信用卡借贷等基本金融业务,都具有很高的公共性,商业银行收费就是‘借鸡生蛋’。”董正伟说。

  今年3月份,在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央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意见稿)》专家座谈会上,应邀参加的董正伟提交了以上观点。

  同时,董正伟认为,“吃利差”背景下银行获取收益是恒定的,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再怎么创新也不会为金融消费者创造新的价值。而委托理财、代卖基金、代收费用等这些是为第三方服务的项目,银行的收费为第三方创造价值,与金融消费者存贷款没有关系,委托人也获取大于储蓄存款的收益,因此对这些中间业务适当收费无可厚非。他建议,创新服务应当围绕这些内容开展,而不是在储蓄存贷款上“发力”。

  对此,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导报特约评论员陈华认为,目前国内的银行业市场是不充分竞争的市场,汇款转账等收费依然偏高,各个商业银行仍处在拉存款的浅层次竞争阶段,并不是靠优质服务取胜。

  陈华表示,只有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市场才能提高效率。垄断不除,就很难打造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力,长此以往就是保护落后。

 

企业账户被“强制”收费?


  长期关注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董正伟认为,他的前4次举报均引起有关部门关注,并收到一定的效果,2008年商业银行的收费问题纳入执法程序就是其一。他期待这次也能有一定收效。

  在这次举报中董正伟称,以上提到的各商业银行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然而,这个暂行办法擅自将银行收费政府定价变更为“市场定价”属于越权行政立法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部门规章是无效的。因此,各商业银行4月份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应被看做是无效的。”董正伟说。

  企事业单位的账户收费问题,在这次举报中被重点提及。“企业在开户、销户、小额账户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一年在1万元左右,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笔负担不小。”董正伟说。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依据此规定,单位必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否则无法开展基本的资金往来业务。在董正伟看来,这是典型的强制性规定。